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防止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积极推进锅炉淘汰。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其余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淘汰,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到2025年基本完成。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或整合。
《实施方案》还提到,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严格落实产能产量双控制度,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按时序完成退城搬迁。
到2025年,全省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城市力争完成水泥熟料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治理;重点区域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有色冶炼、焦化、建材、煤矿、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推动重点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物流方式。到2025年,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较2020年分别增长10%、12%左右。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4〕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