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泉州、三明、龙岩市工信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 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 号)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 号)等要求,现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和瓦斯等级信息予以公布。
说明:公布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均为按矿井设计(按年工作日 330 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