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26日做客中国之声权威访谈《问答之间》,解读相关数据和案例,一一回应热点问题。
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之初,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并长期稳定在70%,2023年仍占56%,是我国能源的“压舱石”。与此同时,2023年我国煤炭产量47.1亿吨,占全球的54%,我国煤矿现有从业人员340万人,占我国采矿业总人数的68%。我国煤炭产量、消费量、从业人数均居世界首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专员张文杰介绍,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事故死亡人数长期居于主要行业排名前列,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张文杰表示:“经过20余年的努力,我国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的局面得到扭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逐年下降的态势,实现了明显好转。但是,我国煤矿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新情况、新风险不断出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22年以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反弹,202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0.094人,比2022年上升23.7%,还发生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这是事隔6年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已于今年1月24日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规科技司处长黄体伟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规,立足强化源头治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黄体伟表示:“如何保障340万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就是《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回答的问题。第一,关键就是要加强源头治理,等到发生了煤矿事故,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时候,再去说安全生产就已经晚了。比如,我们有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其意思就是说当一个煤矿企业、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投产的过程中,用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的安全设施,要和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这样就做到了源头治理。第二,针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在这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制度,包括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通过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也就是内驱力。”
煤矿是传统高危行业,同时是对技术要求很高的行业,没有可靠的技术作为支撑保障,煤矿生产经营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无法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但是在现实中,部分煤矿往往不重视这方面,在技术机构和人员配备上与国家要求相比打了折扣,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这些都给后续安全生产带来很多不利影响。黄体伟介绍,据统计,90%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为此,《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次从法规层面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黄体伟表示:“要有人、要有机构、要有制度,在人的方面要有技术负责人,也就是总工程师,机构上要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机电等管理机构。同时对一些灾害比较严重的煤矿,在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比较重的情况下还要设定专门的防治灾害的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对于煤矿的主体专业,比如,采矿、通风、地质、机电等,作为煤矿企业都要配齐配全,这些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当中都有规定,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加强企业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从以往事故调查中和一些地方通报的执法案例中,可以发现很多中小煤矿企业往往都有“幕后老板”,他们在企业不任职、不挂名、不签字,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最终决策权,是实际控制人。张文杰表示,因为有了“替罪羊”在前台,这些实际控制人,他们在背后指挥,肆意违法生产,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张文杰介绍:“为了解决‘幕后老板’只分钱不干事,只做主不负责、不履职、不尽责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进行规定。‘幕后老板’,所谓的实际控制人,就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定。”
随着天气温度升高,全社会用电量快速恢复,进入季节性用电用煤高峰期。张文杰介绍,为有效应对伴随夏季季节性用煤高峰而来的安全生产潜在风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时分析研判,扎实做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和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张文杰表示:“马上进入雨季了,隐蔽致灾怎么样?汛期水害防治如何?要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点对点’推送预警信息,坚决防范因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滑坡、泥石流、洪水、淹井、大面积断电等灾害事故。要持续强化重大灾害的有效治理,加大重大风险管控,紧盯因停电、更换风机、打钻等造成问题。我们还要吸取近期的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督政的工作效能,保证雨季到来之前安全生产有好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