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易导致生产组织混乱,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得不到有效治理,是引发煤矿安全事故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省部分煤矿存在采掘接续布置不够合理、“三量”管理不够到位、灾害治理滞后、生产组织不科学等原因,导致采掘接续紧张问题突出、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极大挑战。为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
二、《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从八个方面提出了15条要求。
第一,从严管控煤矿采掘接续张。要求煤矿必须有效管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同时从落实设计要求、大巷通风系统构成、掘进采动影响安全评价及审批、灾害治理、瓦斯抽采达标等提出了还应严格管控的5种情形。
第二,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矿井生产衔接规划、计划。要求煤矿从科学编制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合理安排部署采掘接替、分析灾害情况及治理措施落实、严格落实采掘规划计划和设计布局等5个方面,提出防范要求,同时严禁随意调整采掘规划计划,严禁在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严禁以掘代采,严禁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遇大断层构造带或者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情况除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盘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盘区),严禁违反规定交叉作业、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三,严格落实矿井“三量”规定。要求煤矿应严格落实《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重点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和采区划分、生产安全系统、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方面计算分析“三量”,及时掌握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要求矿井“三量”可采期、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严禁“三量”数据造假。
第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此条将防范采掘接续紧张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点,从设计源头上避免采掘接续紧张。
第五,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要求煤矿坚持先治后掘、先治后采,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
第六,提升掘进工艺水平。要求煤矿应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掘进技术与装备,配套高效的辅助作业系统,积极引进智能化掘进系统,优先选用安全高效的支护技术和装备,提升掘进效率,改善掘进工作环境。
第七,强化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责任落实。对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发现所属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或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有关情形时,要主动调整生产经营指标和考核指标,督促煤矿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坚决杜绝明知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第八,严格监管执法。从纳入执法计划、风险管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4个方面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检查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