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补充完善了露天煤矿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联系人及电话:贾宏,010-64464750。
附件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补充了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条 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解读】
“异常变化”是指 72 小时内,边坡监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 号)规定,露天煤矿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第二条 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
【解读】
“严重超高”是指采场、排土场单个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的 2 倍,“严重不足”是指采场、排土场正常工作的平盘宽度不足设计值的一半。
第三条 边坡监测系统未做到全覆盖,或者监测系统不完善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解读】
1.本条“边坡监测系统未做到全覆盖”是指未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监测,或者边坡监测系统未覆盖采场、排土场全部作业区域的,包括采场端帮、工作帮边坡,排土场到界边坡和工作帮边坡。
2.本条“系统不完善的”是指边坡监测项目不符合《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GB 51214-2017)第3.3.1和 3.3.2 要求,未包括采场、排土场地表变形、裂缝、隆起等监测的,或者边坡监测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条 坑内通勤车辆超员、超载,或者通勤车辆未经检测检验的。
【解读】
通勤车辆超员、超载是指超过车辆的核定人数和核定载重量。本条规定的“未经检测检验”是指通勤车辆未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五条 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未采取措施的,或者装药时人员超限的。【解读】
1.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是指在爆破设计中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四条对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进行计算的,或者爆破地震安全距离不足的,以及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最小值的。
2.本条规定的“未采取措施的”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未测试孔内温度的,高温孔未采取灭火、降温措施的,高温孔降温处理不合格即装药起爆的,高温孔未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未将炸药、雷管做隔热包装的。
3.本条规定的“人员超限”是指炮孔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超过 3 人的。第六条 未配置无线对讲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解读】
本条规定的“不能正常运行的”是指露天煤矿无线对讲系统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二十八条要求,未覆盖采场、排土场全部范围的,未覆盖所有入坑设备和固定岗位工作场所的,以及通讯信号有盲区的。第七条 采煤工程对外承包的,或剥离工程承包单位超过 2 个的。
【解读】
1.露天煤矿采剥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越多,统一协调管理难度越大,安全风险越高,容易引发事故,因此本条款对承包单位数量进行了规定。2.本条款“采煤工程”是指坑下煤炭采装、运输全过程,采煤工程不得对外承包;本条款“剥离工程”包括坑下土岩采装、运输、排弃全过程。
2.征求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