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严寅初利用担任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安全监察、设备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8.205万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寅初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